北京:公寓型保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
4月21日,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《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(试行)》,(以下简称《导则》),其中提出,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,其中,宿舍型、公寓型租赁住房采用装配式装修,首词提出公寓型租赁住房、人均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。
《导则》将保租房分为了三类,包括住宅型租赁住房,即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;宿舍型租赁住房,即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;公寓型租赁住房,即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该市各类人才租赁的,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。
具体来看,住宅型的人数核定原则为2.45人/套,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。宿舍型的人数核定原则包括1人/床(单人床/高架床)、2人/床(双人床/双层床),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。公寓型人数核定原则为1人/床(单人床)、2人/床(双人床),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。
由于宿舍型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面积较小、套内空间构成单一,许多功能需要靠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来实现。因此,《导则》要求这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的会客厅,在其附近设置智能快件箱,还可配置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活动空间,方便租户生活。套内无卫生间的房型要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。
交付标准为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,可以根据市场需求,配置必要的电器、家具等设备设施。
此外,《导则》首次针对宿舍型、公寓型租赁住房明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。
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,尤其针对租住宿舍型、公寓型租赁住房人群实际需求特点以及建设实际,《导则》明确了配置指标低限。对目前尚无非机动车停车指标规定的宿舍型、公寓型租赁住房,提出以栋或楼群为单位进行配置并给出最低配置要求: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按照40辆/1000平方米、公寓型租赁住房按照20辆/1000平方米进行配建。
在适用范围方面,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且在《导则》发布之日前尚未开展规划设计的新建、改建类保障性租赁房项目适用于该《导则》,公租房不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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